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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征集意见采纳情况
时间:2022-09-29  浏览次数:次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改)》)是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正式项目。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在《条例(修订草案)》审查修改过程中,省司法厅通过司法行政“法治民意直通车”、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省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召开立法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共收到意见建议近400条。意见建议相对集中在服务实体经济,划定区域允许摆设摊点;加强小广告管理,设置公告栏;规范机动车、非机动车尤其是共享单车停放等问题;规范饲养宠物、投喂流浪猫等动物;加强垃圾分类宣传力度;畅通公众参与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和人员管理;关爱环卫工人等方面。对于征集到的意见建议,我们逐一梳理研究,充分予以吸收,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如下:

采纳“服务实体经济,划定区域允许摆设摊点”的意见建议,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影响市容环卫、安全、道路通行和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设置修车、缝补、配锁以及早餐、集市、季节性农副产品销售等摊点疏导点,划定经营区域,明确经营时间、经营范围,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供水、供电和污水、垃圾收集等必要设施。

采纳“加强小广告管理,设置公告栏”的意见建议,除依法明确未经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外,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范、便民、免费等原则,根据居民实际需求,在繁华路段、人口密集区域等重点地区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单位和个人发布信息。

采纳“规范机动车、非机动车尤其是共享单车停放等问题”的意见建议,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段和方向有序停放,排列整齐,不得占用盲道等无障碍设施;互联网租赁车辆运营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遵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允许的投放范围、数量和相关管理要求,有序投放车辆,对车辆规范停放实施跟踪管理,加强车辆日常养护,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车辆;同时,针对停车难问题,明确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停车场所(设施)采用临时停放、错时停放、提供充电服务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共享。

采纳“规范饲养宠物、投喂流浪猫等动物”的意见建议,规定饲养宠物、信鸽,投喂流浪犬、猫等动物,应当保持环境整洁,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产生的粪便等垃圾,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饲养信鸽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环境卫生。

采纳“加强垃圾分类宣传力度”的意见建议,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应当同步配备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示牌和易于识别的显著标识,引导居民正确分类投放;禁止将已分类的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垃圾分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垃圾分类意识,推动公众垃圾分类习惯养成;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公共场地的户外广告应当有垃圾分类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鼓励在产品或者外包装上印制垃圾分类标志,注明产品或者外包装对应的正确垃圾分类方式;居民委员会应当推动将垃圾分类相关内容纳入居民公约,动员、引导居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

采纳“畅通公众参与机制”的意见建议,规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容环卫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利益相关人以及公众的意见表达渠道,依法保障公众在市容环卫管理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后确定并公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应当合理布局,已建住宅区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应当公开征求住宅区居民意见;鼓励、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依法参与市容环卫管理相关工作。

采纳“规范执法行为和人员管理”的意见建议,规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将法定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事项以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伍的指导和监督;城市管理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执法事务。

采纳“关爱环卫工人”的意见建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卫工作人员及其劳动成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措施提高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障水平,依法为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设立环卫驿站等方式,为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人员提供休息、饮水等服务。

 

                     江苏省司法厅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