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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法电捕鱼,生态损害不可逆!
时间:2023-08-24  浏览次数:次


案情:高某某等人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电瓶、电渔网等工具,电捕鱼8次,捕获渔获物1.3万余斤。李某某在明知高某某等人要通过船闸前往保护水域非法捕捞的情况下,利用工作之便违规开闸并私自收取过闸费。王某某明知高某某等人出售的鲤鱼系非法捕捞所获仍予以收购。后高某某等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检察院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各被告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及生态环境补偿费用,用于被毁地区生态资源修复。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本案中,法院之所以判决高某某等人承担超出其非法所得的赔偿责任,主要是因为电捕鱼违法行为将导致渔业资源的毀灭性破坏、水环境的严重污染和整体水“荒漠化”“真空化”,造成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及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